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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水上樂園火災判決最終生效

7/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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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高法院就2015年新北水上樂園火災賠償案做出最終判決。該火災造成508人受傷,15人死亡。

據記者報道,最高法院駁回了觀光署和新北市政府的上訴,判決生效。法院命令觀光署和新北市政府向罹難者家屬支付2,100萬新台幣(約66.2萬美元)的賠償金。

火災發生在2015年6月27日,地點位於福爾摩沙歡樂海岸的歡樂大堡礁水上樂園,當時正在舉辦「亞洲色彩派對」。活動由瑞寶國際綜合行銷有限公司主辦,火災起因是派對中使用的彩色粉末被引燃。

罹難者家屬曾向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和消防局尋求國家賠償。他們在一審和二審中均敗訴,但最高法院最終裁定觀光署和新北市政府應向罹難者家屬支付賠償金。

高等法院裁定,兩個機構需向七位家長每人賠償新台幣300萬元,以彌補精神損失。法院裁定,消防署無須賠償。

最高法院指出,新北市政府是負責公園遊客安全的當地主管機關。法院表示,市府曾與觀光署共同進行檢查,並知曉該公園有違禁設施。

法院指出,新北市政府並未下令公園業者整改違禁設施。法院也指出,市府既未對違禁設施處以罰款,也未責令其拆除、重建、關閉或恢復合法使用。

最高法院指出,火災是由火藥接觸熱源直接引發的。然而,法院認為,觀光署和新北市政府長期不作為,導致禁酒設施持續存在,最終釀成災難。

法院認為,這兩個機構的失職與災難的發生有明顯的法律關聯。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最高法院也駁回了受害者參加聚會即視為接受風險的說法。法院指出,除非政府機構對非法場所進行檢查並公佈訊息,否則普通民眾無法知曉其存在的危險。

法院表示,這些家庭提出的其他消費者保護訴訟並不妨礙他們獲得國家賠償。法院也指出,父母將其他訴訟請求轉讓給消費者基金會時,並未放棄其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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